发布日期:2025-09-11 浏览次数:
足彩,体彩,彩票,体育彩票,足球彩票,彩票合买,竞彩,快三,时时彩,六合彩9月9日15时许,一名男子进入四川广元市城区某彩票店佯装购买大量“刮刮乐”彩票,趁店家不备抓起两本未拆封“刮刮乐”(共60张价值2200元)夺门而逃,并一路逃窜至某社区楼道内藏匿。10日,记者从广元警方获悉,案发一个小时内警方锁定嫌疑人,随后在火车站将换装并准备逃逸的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接110转警后,广元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警种部门联合利州分局民辅警火速出击,分头开展研判抓捕,通过视频追踪与实地排查,一小时内即锁定并确认犯罪嫌疑人牟某(男,苍溪县人)身份。18时许,民辅警在广元火车站成功抓获换装后准备逃逸的犯罪嫌疑人牟某,并在其身上找到已经刮过的20张刮刮乐,其中有7张中奖,中奖金额410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的票面金额容易计算,但盗窃时的可得收益根据彩票类型的不同存在区别。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非即开型彩票则需要等待开奖信息公布,才能明确是否有可得收益。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计入。
在具体的案件中,彩票价值是否可以全额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还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断。
第一,行为人明知彩票中存在奖金而实施盗窃的,对奖金持有积极追求占有的心态,应当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第二,行为人不清楚彩票是否存在奖金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所盗窃的物品中含有彩票的情形,依据行为人对奖金获利这部分金额的不同主观心态,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待:
1.行为人在案发前未刮奖的,对奖金既无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也无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应当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2.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但没有中奖的,当然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刮奖后中奖且没有丢弃或毁坏兑奖凭证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兑奖,可推定行为人对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且具有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均应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3.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后中奖,但在兑奖前将兑奖凭证丢弃或者毁坏的,视为主观上对奖金明示的放弃,只能以彩票的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法官提醒,彩票不是赌博手段和赚钱捷径,若为了“一夜暴富”而丧失理性,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企图实现“彩票自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因贪念触碰法律底线!